關於埋線誌
醫美廣告法律

想放醫美廣告?先來看看你應該知道的醫美廣告法規!

想做醫美廣告,又很怕觸犯法該怎麼辦?

在這個多媒體資訊發達的世代,各式各樣的廣告通路及行銷模式出現,讓您在下廣告的選擇更多選擇且多元,但是很多人沒有注意到的是大部分廣告行銷職員或是廣告公司其實對於醫療法法規相當不熟悉,導致發出的廣告沒有經過法律允許,並在之後就接到違規通知,開罰相當罰金甚至停業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千萬別小看一個小小的醫美廣告,違規的後果可是很嚴重的!

我們在此篇章會為您介紹:

廣告

常見廣告形式

  1. 內容行銷:搜尋引擎SEO、置入性行銷/業配、病毒行銷
  2. 網路社群行銷:粉絲專頁/影音頻道、Line官方帳號、網路直播、網紅行銷
  3. 付費廣告投放:搜尋引擎關鍵字競價、原生廣告(電視等平面媒體)、彈跳視窗廣告(Google Ads)
  4. 聯盟行銷:與其他平台或是企業成立行銷聯盟
  5. 電子報行銷:利用客戶Email寄送EDM傳送資訊
  6. 網路公關:利用網路傳播力執行口碑行銷>>>網路社團、論壇、社群
  7. 聊天機器人Chatbot:建立一對一聊天機器人與客戶互動>>>電子商務、社群平台、企業官網

更多關於醫美診所行銷方法可以看這裡

 


案例與解析

然而讓我們來聊聊關於實際案例與解析為甚麼觸法吧!

案例: KOL網紅合作影片理科太太

圖片截圖自「理科太太」官方臉書

 

理科太太於2019年於Youtube平台上傳一部影片關於「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開箱影片,但因是醫材廣告卻未經北市衛生局審查批准,廠商與理科太太分別被裁罰各20萬元,成為網紅首例開罰對象。儘管該廠商表示僅想喚起社會大眾對於該類技術的重視,但因為影片內容提及生產公司,並講出產品名稱且附上官網連結,遭質疑涉及醫療器材廣告。該例子成為了最佳的醫療廣告案例。

 

為什麼這個單純的開箱會招來衛福部關注?我們從以下幾點得知

  • 未向中央會當地衛生機構申請→未向所屬衛生機關報備(藥事法第 66 條)
  • 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
  • 宣稱醫療效能→「只要1分鐘就能在家中做子宮頸癌篩檢」

 


常見觸法行為

 

  • 刊播前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許多醫美診所常常需要廣告自家的醫療器材或是療程方法,但先等等!刊播前必須向當地所屬中央衛生相關機關報備申請核准,且內容必須遵照相關醫療法規定之法規,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若沒取得許可證號,可依第66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藥事法66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促銷活動

    衛福部 97 年 9 月 16 日衛署醫字的 0970037608 號函的函示明確的規定,不能以「意圖促銷」的方式進行宣傳。促銷活動又包含什麼?最簡單易懂的例子就是以「省錢」作為宣傳的行為都算是促銷因為這種方式在法規眼中即是種「招徠」行為。也就是說,無論是母親節美容「八折」,或送其他保養療程、送優惠卷等,皆為觸法之高風險行為。不建議辦這類活動以外,也不要公開貼出來!也因為醫療產業法律限制嚴謹,建議可以朝內容行銷做起。

 

  • 試圖作假

    法規對醫療廣告的規定很繁雜,「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等,揭示法律所不允許的範圍。但很多法規都只是列舉出可能發生的情形,故只要確實「沒有作假疑慮」,且可以證明自己發表在網路上的內容是事實,也就不會招來作假嫌疑。

 

  • 過度誇大

    產品療效的形容是醫療廣告最麻煩的問題,因為療效是因人而異並沒有明確界定,當廣告物被誇大療效就變得與說謊無異,不是良好的宣傳方式。至於誇大是要如何界定,也是很頭疼的問題,下列將詳細說明關於「如何算是誇大」?跟「作假」的原則一樣,法規列舉了一大堆跟誇大有關的狀況,在操作時不可能全部記得。故提供給大家幾個簡單的檢驗方法:

     

    • 方法一:廣告內容與事實的距離

在撰寫文案時想一想,文中所寫的療程與療效,是否所有的狀況下都能達成?  如果自我檢驗結果為「正確」,那就沒有誇大的問題。如果還有許多額外條件才能滿足,建議把其他條件內容也標示進去,才能避免因誇大觸犯醫療廣告的相關規定。

 

    • 方法二:用字遣詞是否帶有強烈形容用語

有沒有包含「強烈形容用語」?很多廣告喜歡寫「全球首例」、「全台唯一」等等「最高級」的文法操作,雖然這些敘述未必是非事實,但這些文法操作不只很難查證,也容易引發多方爭議。故衛福部禁止在廣告裡使用這些「強烈形容用語」用語。再推送廣告文案前,檢查一下文案中是否有這種「強烈的形容用語」,才可以確保合乎法規!

 


 

甚麼不可以或可以刊登在廣告上?

甚麼不可以或可以刊登在廣告上?

為了讓你更快速了解甚麼能放廣告甚麼不能放,以下列出新北市衛生局所舉例之可與不可刊登之廣告事項,讓你好好檢視一下後續的廣告該放什麼,才不會誤踩醫美廣告的法律地雷!

 

可刊登及不可刊登之廣告參考範例:
項目 可刊登 不可刊登
市招 OO 美學會館、OO 美學館、OO 養生館、OO 美容館、OO美顏、OOSPA 館 OO 醫美中心、OO 健康中心、OO 病理(理療)中心、OO醫療中心、OO 醫學美容館
廣告 1. 保濕護膚、亮顏美肌、臉部保養、緊緻肌膚、淨白煥膚、深層潔淨、粉刺調理、抗皺緊膚、嫩白護膚、細緻肌膚、白皙課程。
2. 活絡按摩、深層按摩、放鬆按摩、芳香舒緩按摩、精油舒壓按摩、芳香按摩、全背減壓、頭頸放鬆、舒緩肌肉緊繃、通筋活絡、活絡循環、指壓、刮痧、拔罐。
3. 美胸手技、美化胸型、美胸保養、胸部拉提按摩、美體雕塑、窈窕體雕、窈窕曲線、纖體手技。
4. 腿部抗壓保養、腿部舒緩、沐足、腳底按摩。
5. 放鬆身心、能量養生、身心減壓、全身釋壓、身心淨化、解放紓壓、鬆解疲勞感、養生保健、調理養生。
6. 去角質、時尚彩妝、手足呵護、蜜蠟除毛、水晶指甲、彩繪指甲、修眉、繡眉、紋眉、紋眼線。
1. 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淋巴排毒、消水腫、便祕、除疤、抗過敏、乳頭凹陷、乳腺發育、失眠、抗發炎、耳燭療法、艾灸療法、溫灸、媽媽手、美顏針、美白針、美白針、雷射除斑、雷射除毛、電波拉皮、纖體電波、微整形醫學、微晶瓷注射、玻尿酸注射、脈衝光、肉毒桿菌注射、微晶煥膚、果酸換膚、頭脹痛、眼壓高。
2. 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促進淋巴循環、消脂、溶脂、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促進脂肪細胞分解、減重、解脂儀、排毒儀、溶脂器、電動豐乳器、壯陽、回復性功能、填補凹洞、印堂填平、眼角紋及嘴角紋之填補、磨皮修疤、除疣除皺。
3. 宣稱醫療效能:改善靜脈曲張、預防感冒、改善慢性疾病、改善膀胱攝護腺、改善更年期障礙、防癌、減少落髮、不打針、不吃藥、可達到療效。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對於可不可刊登事項,大致上分為兩種,一種為體外非侵入性,另一種為侵入性與專業醫療行為,後者需要注意有關於: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宣稱醫療效能,為三大項針對檢視重點,故一般醫美診所在宣傳文案中,需要避免提及該醫美業務內容宣傳或是在內文直接提到對於體外或體內會有改變,甚至避免提到療效相關事項,以避免踩紅線的情況發生。

 

*其他醫美廣告相關法律補充:

藥事法第 66 條之 1(藥物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與展延):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 1 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醫療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醫療法第 87 條的 1 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者依同法第 104 條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 17 條的 2 項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違者依同法第 103 條的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 97 年 9 月 16 日衛署醫字的 0970037608 號函略以:「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所稱『暗示』、『影射』,係指以某種刺激或假借某種名義,誘導、眩惑民眾達到招徠醫療業務目的而言。因此廣告內容雖未明示『醫療業務』,惟綜觀其文字、方式、用語已具招徠他人醫療之效果者,則視為醫療廣告…」

 


總結

醫美行銷眉角多,建議項諮詢專業法律專家諮詢,才不會「越界」法律,造成不必要損失。並慎選具有醫療產業或相關法律經驗之廣告操作公司或尋求公司法務人員,可以協助規避醫美廣告的法律問題,以方便擬訂行銷宣傳計畫。並在之後與廣告商持續密切聯絡,避免在審核內容階段出現宣傳內容與討論事項不一致的情形出現,並需要注意資訊接露以越完整越好,才不會有誤導民眾之疑慮而被主管機關關切,以下為您整理出簡單廣告流程,供您參考(實際情況請洽衛福部醫事司)

  1. 初步擬定廣告形式(您可能會想知道廣告形式有哪些?)
  2. 規避不可撰寫事項
  3. 完成廣告案
  4. 提交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5. 審核通過即可發送廣告

 

其他相關連結:

*此文章內相關法規僅適用於中華民國之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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